分享到:
幼儿园装修设计的一般规定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以上内容摘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网址: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05/t20160517_227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