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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设计、幼儿园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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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装修电气最新设计要求


63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托儿所、幼儿园装修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63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房间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UGR

Rn

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图书室

0.5m水平面

300

19

80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80

多功能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寝室

0.5m水平面

100

19

80

办公室、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厨房

台面

100

——

80

门厅、走道

地面

300

——

80

原规范:

表 4.3.3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 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63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原规范:

 4.3.4 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的电源插座。

 

63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以上内容摘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网址: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05/t20160517_227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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